湖北大学关于加强校内二级单位 纪检监察工作的暂行办法
校党办字[2015]44号
第一条 为落实监督责任,加强校内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的实施意见》等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学院、直属单位应明确一名党员领导班子成员为纪检委员,协助并督促本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抓好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机关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校纪委实行对重点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纪检监察调研制度。
校内各单位(部门)要明确一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部门)纪检监察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向校内二级单位派驻纪检员,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校内二级单位纪检委员在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协助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
(二)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本单位重点领域工作(如干部选任、人员聘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招生考试、经费使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管理、基建维修、项目招标、学术诚信等)的监督。
(三)加强本单位执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四)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报告。
(五)协助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工作。
(六)协助学校纪委开展相关信访核实及纪律审查工作。
(七)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条 校内二级单位要按照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校内二级单位要建立纪检委员参加本单位重点领域工作会议制度,健全本单位纪检委员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学校纪委要加强对二级单位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二级单位纪检委员的履职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