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victor伟德官网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进一步规范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bevictor伟德官网章程》、《bevictor伟德官网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职业化、专业化原则;
(七)民主集中制原则;
(八)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制度,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把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作风过硬、师生信任的干部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机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的正副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层非领导职务和助理职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胜任中层管理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调查研究,视野开阔,思路清晰,能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岗位工作上;
(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有开阔胸襟,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担任党内职务的中层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担任中层正职干部的,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民主作风好,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两年以上学院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提拔,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岗位的中层职务,其任职条件依据相关行业规定和岗位要求另行制定。
(三)新提任中层干部的,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个任期;
(四)提任党、团、工会组织中层职务的,应符合党章、团章、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近两年年度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且不得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受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3、出现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七条 中层干部原则上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学院党委研究,可以按上级有关规定破格或越级提拔。
(一)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2、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岗位有特殊要求的;
2、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三)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规定的第三款到第六款的资格要求,一般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中层干部可以在全院范围内选拔任用,也可以在院内一定范围内选拔任用,特殊需要的也可在院外公开选拔任用。
第三章 动 议
第九条 学院党委或党群工作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分管院领导可根据所分管部门中层干部缺失情况或部门职责的调整情况,向学院党委书面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学院中层干部队伍状况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其中,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或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中层职位出现空缺、院内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中层职位出现空缺且院内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第十二条 干部选任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后,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学院党委审议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选拔
第十三条 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相关要求;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酝酿;
(五)学院党委讨论决定;
(六)公示及任职前谈话;
(七)下发任命文件。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主要有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确因工作需要也可根据相应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具体推荐范围。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关联性原则确定。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
(一) 会议推荐
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参加民主推荐会的教职工应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二)个别谈话推荐
组织个别谈话推荐时,参加的人员范围应包括职位所在单位党政班子成员、支部委员、教职工代表、工作联系较多的其他相关人员等。
(三)分类统计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学院党委研究,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六条 综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一般按人选与拟任职位3:1比例掌握)组织进行第二次会议推荐。
参加第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可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人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能提拔的。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工作实绩的考察,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受学院党委委派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与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其他相关人员。单位人数在 10 人以下的,要逐一进行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党群工作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干部任用初步人选,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材料应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民主推荐情况。考察还应当听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学院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学院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学院中层干部,由学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群工作部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及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充分讨论;
(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院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任 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作出干部任免的决定后,干部任职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进行干部任前公示。拟提拔任职或平级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的中层干部,下发任职文件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真实准确,便于群众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要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进行干部任前谈话。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学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中层干部在任职前还应接受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谈话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任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并在两年内不再提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中层干部任职时间从学院党委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干部,任职时间从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实行职务任期制,每个任期3至4年,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选任制干部按有关章程规定计算任期;换届后个别提拔、调整的中层干部不单独计算任期,其换届与全院中层干部换届同时进行。
中层正职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担任同一职务。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学院党委根据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工作需要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院内部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干部出现空缺且学院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干部出现空缺,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二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条件和资格,须符合本规定中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须事先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
第三十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群工作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基本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和基本程序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
(四)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织考察;
(六)在能力和素质测试、组织考察等综合评价基础上,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方案;
(七)学院党委讨论决定;
(八)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地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数、分数取人。
第三十二条 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方法、程序及任职手续等,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流轮岗、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干部交流轮岗制度。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干部,因工作需要可以连任,也可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轮岗应当从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干部、有利于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工作平稳过渡等方面综合考虑。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分管人、财、物的中层干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交流轮岗:
(一)因工作需要轮岗的;
(二)因任期制规定需要轮岗的;
(三)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和提高领导能力的;
(四)在同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五)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三十五条 交流轮岗的中层干部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在学院党委规定的时间内到任,并同时办理离任交接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在干部考核考试、考察、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八条 实行中层干部考核制度。中层干部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和任职届中、届满考核等。学院应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业绩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标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中层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重视干部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方式反馈给干部本人,并作为对其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实行学院领导与中层干部双向约谈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一般采取集体谈话或者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主要有下列情况:
(一)干部工作岗位变动、职务调整或者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
(二)按照干部工作程序,需反馈干部考察、考核意见时;
(三)接到群众反映,经核实发现干部在思想作风、工作方法、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时;
(四)发现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挫折等情况,产生思想问题时;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身体原因或出国出境,不能正常履行职务超过一年以上的(因工作需要出国、出境保留职务者除外);
(六)不服从组织安排、正常交流或轮岗决定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八)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中层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群工作部提交学院党委会按程序讨论审批。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原则上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提出辞职的干部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不得提出辞职。
(二)引咎辞职,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指学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级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和《湖北省属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实行党群工作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群工作部召集。
第四十九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学院党委、审计监察处和党群工作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第五十条 学院党委及党群工作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9日